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江阴市周庄周东钢模出租站、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53号
原告:江阴市周庄周东钢模出租站,经营场所江阴市。
经营者:卞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海锋,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卞纪兴儿子。
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
法定代表人:金建华。
原告江阴市周庄周东钢模出租站诉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周庄周东钢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市周庄周东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