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

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02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961586.64元(开户行:湖南株洲工行清支,账号:19×××59;开户行:中行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账号:60×××23)。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用保额为1961586.6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保单号:PZPP2034010909000000004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961586.64元(开户行:湖南株洲工行清支,账号:19×××59;开户行:中行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账号:60×××2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璐
法官助理王樱樱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