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甘孜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52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甘孜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永 红
审判员 谢  冰
审判员 罗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松杰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