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2民初2009号
原告: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文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昌海,男,系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桂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应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翠,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刘应洪之妹。
原告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茂检测)与被告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新管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茂检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竹新管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茂检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竹新管桩支付文茂检测检测费94200元及违约金53639.8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26日,文茂检测与竹新管桩签订编号为2016(检)-08-JD30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合同约定竹新管桩将位于新都区石板滩东风社区的“外滩逸景”基桩检测工程的检测工作交由文茂检测,检测费按现场实际检测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进行计算。协议签订后,文茂检测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6年11月25日提交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费共计94200元。但竹新管桩未按约定支付检测费,遂诉至法院。
竹新管桩答辩称,欠文茂检测检测费94200元属实,但文茂检测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竹新管桩承认文茂检测陈述的所有事实,本院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本院查明,《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中,文茂检测与竹新管桩约定,试桩检测完成后,文茂检测提交正式报告时竹新管桩一次性支付试桩检测费用42300元;工程桩检测完成后,文茂检测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时竹新管桩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桩检测费用。合同中还约定竹新管桩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应按日向文茂检测支付未付检测费用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竹新管桩与文茂检测签订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竹新管桩认可尚欠文茂检测检测费用94200元,故对文茂检测主张竹新管桩支付检测费94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文茂检测主张自2016年11月25日起以检测费94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为53639.8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文茂检测虽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违约金仍然过高,竹新管桩未按约履行合同给文茂检测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16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942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
二、驳回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元,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