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2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文四旭。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桂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检测费94200元及利息、违约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就欠款的支付达成和解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省竹新高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1月20前支付申请人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0000元,余款在2020年6月30前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付款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82民初2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