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6民初43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585号。
法定代表人:文四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昌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四段双流县规划展览馆内。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萍,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紫金路街巷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达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坤,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
法定代表人:王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坤,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兴城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晶公司”)、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齐公司”)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游昌海,兴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萍、江勇,中齐公司与西晶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城公司支付**公司检测费2458658.49元及违约金106306.36元(违约金以245865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18122.36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3日为881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兴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与兴城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荷韵佳苑二期建筑材料及桩基检测单位采购(第二包)检测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FJ-2018-027-JD-001号,以下简称“检测合同”】,兴城公司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交由**公司完成,合同暂定总价为912168元,最终结算价=实际检测数量×单价,合同对各项单价均有明确约定。检测合同签订后,**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全垫资完成检测,并于2019年4月3日全部通过兴城公司验收。按照经监理单位核实的实际检测数量计算最终结算检测费为2458658.49元。按照检测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兴城公司应在**公司提供合格的桩基检测报告并通过兴城公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桩基检测费用。根据检测合同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若兴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违约金。**公司多次向兴城公司申请付款,兴城公司均未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兴城公司辩称,一、关于检测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检测费用最终结算价应是兴城公司最终确定的单价,而不是**公司主张的实际单价,合同检测中兴城公司并未对单价进行确认,**公司的检测费用是其单方制作,因此**公司的主张没有合同、法律依据;二、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了应该是**公司向兴城公司提供合同发票后,兴城公司才予以付款,因**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发票,因此兴城公司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总价都未确定的前提下,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根据合同第4条,**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需要通过兴城公司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检测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进行付款,但**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提交行政部门检测,**公司要求兴城公司付款条件不成就;四、根据兴城公司与中齐公司、西晶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第13页5条以及第32页第19条的相关规定,该检测费用应当由工程承包方支付,不应当由兴城公司支付。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兴城公司曾经协调两家公司对付款情况进行沟通,中齐公司、西晶公司均同意付款,但是对付款金额有异议,应当认定合同约定的金额,而非**公司主张的200多万;五、根据兴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约定合同暂定价为90多万,结算是以兴城公司确认的单价数量乘以单价,双方对结算金额并没有最终达成一致,合同签订的金额只是暂定总价,因此**公司要求兴城公司支付200多万的检测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第三人中齐公司、西晶公司述称,一、中齐公司、西晶公司未同意支付款项,兴城公司所称组织协调并且中齐公司、西晶公司同意支付款项没有任何依据;二、本案争议的依据是兴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该合同与中齐公司、西晶公司无关;三、兴城公司提出检测费用由中齐公司、西晶公司承担没有合同依据;四、兴城公司要求中齐公司与西晶公司承担桩基检测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兴城公司要求中齐公司、西晶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申请。
兴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兴城公司支付违约金486937.096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合同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20%计算);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公司与兴城公司签订了《荷韵佳苑二期建筑材料及桩基检测单位采购(第二包)检测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FJ-2018-027-JD-001号。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兴城公司要求的桩基检测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若**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标准出具桩基检测报告,或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兴城公司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视为**公司违约,应当向兴城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由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具符合兴城公司要求的桩基检测报告,**公司具有违约责任。
**公司辩称,一、**公司在合同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了2018年7月30日荷韵佳苑一标段的试桩检测报告;二、合同约定了兴城公司应当提供资料确认检测数量以及其他的协助义务,兴城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检测期限之前提供以上协助义务;三、根据检测方案,兴城公司应当在具备检测条件时通知**公司进场,确定检测点位,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并未履行以上义务,未确定检测点位,**公司无法展开全部的检测工作,也因此无法出具全部的检测报告;四、在合同约定的出具报告的期限内,对该工程的用于检测的桩基没有施工完,绝大部分是施工检测对象还不存在,**公司无法检测不存在的东西,也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具全部的检测报告;五、兴城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损失,达到了合同目的,根据不存在损失。综上,未在合同期限内出具全部检测报告的原因在于兴城公司,**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兴城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中齐公司、西晶公司针对反诉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兴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内容为双流区公兴镇荷韵佳苑二期(A区),施工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总建筑面积2160210.3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90890.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6319.72平方米,地上A区15栋(含商业)等。2018年2月12日,兴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西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内容为双流区公兴镇荷韵佳苑二期B区,施工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总建筑面积178225.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8097.8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128.01平方米,地上B区11栋(含商业)。两份合同均约定,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工程及总平配套工程等。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配套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室外雨水工程、室外污水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室外燃气工程、室外通讯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及地面硬化(含停车场)、照明工程、大门(含门卫室)、通透围墙、供变配电工程等。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检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当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交付阶段及质量保修等阶段全过程实行监理,发包人在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信息和合同管理、现场施工协调、工程结算及审计工作等方面分别授予监理人不同权限的建议权、审批权、处罚权等,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常健涛;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2018年7月16日,兴城公司与**公司签订《荷韵佳苑二期检测建筑材料及桩基检测单位采购(第二包)检测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检测服务合同书》),双方就本工程技术调查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约定:“一、工程概况:(一)项目名称: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二)项目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二、技术调查范围:(一)兴城公司的工作内容:1.向**公司提供基桩检测所需的相关资料;2.兴城公司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兴城公司不得要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调查;3.给**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对**公司的检测数量进行确认。(二)**公司工作内容:1.对基桩进行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2.检验、测算,整理本次检测工作的全部资料;3.依据调查内容作出专业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4.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兴城公司的基桩检测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5.对兴城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修改;6.检测前**公司应将检测的方案报予兴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检测完成后应与兴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复核。三、合同价款: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912168元,最终结算价=实际兴城公司确认的检测数量×单价,具体清单如下:CFG桩复合地基检测费用296040元:1.基桩低应变检测(≤500mm),工程量230根,单项报价48元,检测费用小计11040元;2.单桩竖向静载实验(P<500KN),工程量38根,单项报价3750元,检测费用小计142500元;3.复合地基载荷实验(P<500KN),工程量38根,单项报价3750元,检测费用小计142500元。人工挖孔桩检测616128元:1.基桩低应变检测(≤500mm),工程量3161根,单项控制价48元,检测费用小计151728元;2.深井荷载实验(井深≤15mm)(P<2000KN),工程量108根,单项控制价4000元,检测费用小计432000元;3.重型动力触探[土壤类别综合考虑]。指标:N63.5(贯入10cm读数),工程量324米,单项控制价100元,检测费用小计32400元。如现场除以上检测外需要其他相关监测项目的发生,则按以下单价计取:1.基桩低应变检测(R为桩径),单位:根,R≤500mm时投标报价为48,500mm≤R≤800mm时投标报价为60,R≥800mm时,投标报价为70;……3.复合地基载荷试验(P为最大加载值),单位:点,投标报价为3750(P<500KN),4000(500≤P<1000KN),4500(1000≤P<1500KN),6000(1500≤P<3000KN),9000(3000≤P<5000KN),每增加10KN投标报价为30(P≥5000KN);4.单桩竖向静载实验(P为最大加载值),单位为根,投标报价为3750(P<500KN),4000(500≤P<1000KN),4500(1000≤P<1500KN),6000(1500≤P<3000KN),9000(3000≤P<5000KN),每增加10KN投标报价为30(P≥5000KN);5.平板荷载试验(P为最大加载值),单位:点,投标报价为4000(P<1000KN),4500(1000≤P<1500KN),6000(1500≤P<3000KN),每增加10KN投标报价为30(P≥3000KN);……16.基桩钻芯法检测,单位:米,投标报价为240;……。注:以上单价为包干单价,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管理费、人工成本和投标人利润、税金、风险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四、付款方式:**公司提供合格的桩基检测报告并通过兴城公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兴城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桩基检测费用。兴城公司付款前,**公司须向兴城公司提交符合兴城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及发票。如因**公司未按时提交或提交的资料或发票不符合兴城公司要求,导致兴城公司延迟付款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兴城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1、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标准出具桩基检测报告,或其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兴城公司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视为**公司违约。**公司向兴城公司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2.若兴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兴城公司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向**公司承担违约金。”
后**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换填地基和旋挖成孔素砼置换桩符合地基工程检测方案》(2018年6月25日)、《检测方案报审表》(监理机构签字同意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批表》(监理机构签字同意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换填地基和旋挖成孔素砼置换桩符合地基工程检测方案》(2018年8月25日)、《检测方案报审表》(监理机构签字同意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批表》(建设单位签字同意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
2018年8月17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2#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0月23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2#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62根,钻芯法1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0月23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2号楼的《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桩基础类型:大直径素混凝土置换桩,资质等级壹级,验收区段及桩数:A-12号楼,162根,验收时间2018年10月23日,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了3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62根低应变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150KN,桩身完整,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大于380kpa,压缩模量大于22Mpa,满足设计需求,主控项目抽检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3#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1月2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3#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69根,钻芯法1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1月2日,工程名称位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3号楼《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A-3号楼,169根,验收日期2018年11月,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了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69根低应变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500KN,桩身完整,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大于380kpa,压缩模量大于22Mpa,满足设计需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23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8月25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4#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2月9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4#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69根,钻芯法1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2月23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A-4号楼,169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了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69根低应变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800KN,桩身完整,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442kpa,压缩模量大于22Mpa,满足设计需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23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9月23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9#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2月12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9#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36根,钻芯法14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2月23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9号楼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A-9号楼,136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了3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36根低应变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600KN,桩身完整,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416kpa,压缩模量大于22Mpa,满足设计需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23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12月18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0#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2月20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0#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62根,钻芯法1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2月24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0号楼《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A-10号楼,162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了53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62根低应变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600KN,桩身完整,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416.5kpa,压缩模量大于25.2Mpa,满足设计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23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9年4月1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8#楼检测报告(试桩),2019年4月2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8#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70根,钻芯法1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9年4月3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8号楼《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A-8号楼,170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了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70根低应变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350KN,桩身完整,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80kpa,压缩模量大于22Mpa,满足设计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23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8月20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3#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0月18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3#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88根,钻芯法19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0月18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建设单位:兴城公司,桩基础施工单位:西晶公司,桩基础检测单位:**公司,桩基础类型:大直径素混凝土置换桩,资质等级:壹级,验收区段及桩数:3号楼(188根),验收时间2018.10.18,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19根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和188根低应变检测以及9根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500KN,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大于380kpa,桩身完整,桩身完整,主控项目抽检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018年9月5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8#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0月22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8#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64根,钻芯法1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0月23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8号楼(164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17根桩钻芯抽检和164根低应变检测以及9根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100KN,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80kpa,桩身完整,主控项目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18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8月20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4#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0月30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4#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73根,钻芯法18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1月2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4号楼(173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18根桩钻芯抽检和173根低应变检测以及9根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250KN,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80kpa,桩身完整,主控项目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18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10月8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5#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1月8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5#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46根,钻芯法15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1月8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5号楼(146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15根桩钻芯抽检和146根低应变检测以及9根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250KN,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80kpa,桩身完整,主控项目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18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9月26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7#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1月7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7#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263根,钻芯法27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根。2018年11月28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的《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7号楼(263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27根桩钻芯抽检和263根低应变检测以及9根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400KN,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80kpa,桩身完整,主控项目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18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7月30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6#楼检测报告(试桩),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1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1根。
2018年9月3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9#楼检测报告(试桩),2018年12月4日**公司制作了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9#楼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方法低应变法204根,钻芯法21根,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6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2根。2018年12月4日,工程名称为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的《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段及桩数9号楼(204根),现场质量检查情况:该工程严格按试桩施工原则和经审查批准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规范选取21根桩钻芯抽检和204根低应变检测以及12根静载试验检测;单桩承载力均大于2450KN,均大于2300KN(6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80kpa,桩身完整,主控项目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兴城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载明: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设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桩基础检测单位、桩基础类型、资质等级与2018年10月18日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一致。
2018年12月10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9#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8年10月8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3#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8年11月30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4#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8年10月8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2#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9年4月1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8#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8年12月18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10#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8年11月7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5#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2018年10月20日**公司制作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B-8#楼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后**公司制作《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支付审核表》(一),载明:合同名称荷韵佳苑二期建筑材料及桩基检测单位采购(第二包)检测服务合同书,申请支付单位为为**公司,合同总价暂定9120168.00元,本次申请支付金额2458658.49元,申请支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处载明:检测已全部完成,满足合同约定申请付款条件,监理单位建鑫公司载明:检测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2458658.49元。
2020年4月4日,**公司制作《关于催收荷韵佳苑二期基桩检测费》的函,向兴城公司催收项目检测费2458658.49元。2020年4月14日**公司将该邮件通过顺丰快递将催款函邮寄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棠湖北路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收件人为张涛,该邮件于2020年4月16日签收。
庭审中,**公司与兴城公司对于:1.低应变法数量为2107根,单价70元/根,合计金额147490元;2.钻芯1832.85米,单价240元/米,合计金额439884元;3.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数量为40根;4.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为78根;5.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单价为4000元/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单价;2.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单价;3.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点数;有争议。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检测服务合同书》、《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换填地基和旋挖成孔素砼置换桩符合地基工程检测方案》、《检测方案报审表》、《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批表》、《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换填地基和旋挖成孔素砼置换桩符合地基工程检测方案》、《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检测报告、《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支付审核表》(一)、《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二标段检测费用汇总表》、《附件1-荷韵佳苑二期A区项目旋挖成孔素砼桩复合地基检测数量及费用汇总表》、《附件2-荷韵佳苑二期B区项目旋挖成孔素砼桩复合地基检测数量及费用汇总表》、《附件3-荷韵佳苑二期A区项目换填检测数量及费用统计表》、《附件4-荷韵佳苑二期B区项目换填检测数量及费用统计表》、《关于催收荷韵佳苑二期基桩检测费》的函、邮寄面单、物流信息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兴城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检测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关于**公司请求兴城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司与兴城公司签订的《检测服务合同书》约定兴城公司委托**公司提供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项目检测桩基础检测服务,依据**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检测服务,庭审中兴城公司对**公司提供了检测服务没有异议,仅是对于应当支付服务费的主体、金额、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提出异议。
一、关于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本院认为,2018年7月16日《检测服务合同书》系**公司与兴城公司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兴城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现**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兴城公司亦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兴城公司辩称应当由工程承包人中齐公司与西晶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并称中齐公司、西晶公司愿意承担该费用,但并未举证证明,且审理中中齐公司、西晶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故本院对兴城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本案系**公司与兴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中齐公司、西晶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如兴城公司认为其权利受损,可另案予以主张。
二、关于兴城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用的金额。本院认为,**公司与兴城公司对于低应变法数量为2107根、单价70元/根、合计金额147490元,钻芯1832.85米、单价240元/米、合计金额439884元,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数量为40根,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为78根,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单价为4000元/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单价;2.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单价;3.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点数。本院认为,关于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单价,《检测服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按照P值的大小确定相应单价,同时将P值表述为最大加载值。而**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系按照其获监理公司和兴城公司签字同意检测方案进行并经验收合格,该检测方案中明确载明了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现**公司按照该检测方案中载明的行业标准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中关于“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值的1.2倍”,即最大加载值P=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1.2的规定,结合合同中关于单价的约定,计算得出其已完成的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费用共计479064元(A区227280元、B区251784元),依据JGJ340-2015《建筑地桩检测技术规范》,工程验收检测载荷实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值量的1.2倍,即最大加载值P=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每根桩承担的处理面积×2×1.2。结合合同中关于单价的约定,计算得出其已完成的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费用共计1296220.48元(A区581781.83元、B区714438.65元)符合上述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点数。**公司主张数量为24点,兴城公司主张为18点。**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支付审核表(一)》中,载明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数量共计24点,监理单位建鑫公司予以盖章确认,与《检测报告(换填地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中载明的数量相互印证,而兴城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公司主张的数量予以认可,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费用为96000元(24点×4000元)。
三、关于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兴城公司认为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提交行政部门检测。本院认为,依据《检测服务合同书》中约定“四、付款方式:**公司提供合格的桩基检测报告并通过兴城公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兴城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桩基检测费用。兴城公司付款前,**公司须向兴城公司提交符合兴城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及发票。如因**公司未按时提交或提交的资料或发票不符合兴城公司要求,导致兴城公司延迟付款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兴城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1、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标准出具桩基检测报告,或其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兴城公司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视为**公司违约。**公司向兴城公司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双方并未明确该检测报告应当经具体哪些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后所检测项目均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故能够认定兴城公司是认可**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公司曾通过邮寄方式向兴城公司催收款项,但兴城公司至今未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及发票,现兴城公司以此抗辩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依据,兴城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款项。
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兴城公司经**公司书面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检测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主张以245865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8122.3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以兴城公司收到催款函次日即2020年4月17日为宜,故兴城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以2458658.4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兴城公司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86937.096元。审理中,**公司对违约金提出抗辩,认为其并未违约且兴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损失。本院认为,按照《检测服务合同书》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兴城公司的基桩检测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5.对兴城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修改;违约责任: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标准出具桩基检测报告,或其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兴城公司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视为**公司违约。**公司向兴城公司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本案中**公司除2018年7月30日出具第一份《荷韵佳苑二期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A-6#楼》检测报告合同约定外,其他检测报告均系超过约定时间作出,系违约,但兴城公司在**公司超期做出检测报告后,均在所检测项目的验收报告中签字表明验收合格,视为其接受**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现在**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兴城公司才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兴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故本院酌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2458658.48元以及违约金(以2458658.4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04.06元,共计35924.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双流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夏于燕
审 判 员 王 璇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邓黎霞
书 记 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