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29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四旭。
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129执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Jxx7“荣威”牌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6)川0129执412号执行裁定书对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Jxx7“荣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