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318号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6973972B。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23744544。
法定代表人:蒋伟。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鲁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