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81民初357号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6973972B。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0757D。

住所:江油市太平镇红庙村1组。

法定代表人:唐朝阳。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威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威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吉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58.25元(违约金计算:以货款49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直到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发的位于江油市××座××号××组,该发电机组现已安装完毕并移交被告,合同总价105000元。在现场安装中,需要额外增加15米电缆,双方同意由原告垫付采购,因此额外增加安装材料费4500元,共计货款总价109500元。采购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以逾期金额为准,每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截止目前,被告已经支付60000元,尚有4950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不是按4倍算,起算时间是2019年6月23日不是2019年11月15日,诉状上该两处系笔误。

被告博文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证据。庭审后被告博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朝阳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可原告提供证据真实,认可原告主张的货款及修正后违约金的主张,表示只是现在付不出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雨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