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唐朝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00元及违约金3616.18元、案件受理费622元,共计:53738.18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及证券。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53738.18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