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137号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琉璃乡琉璃村三组成仁公路旁二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罗琳,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林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