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474号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号楼10层B2号。
法定代表人:宋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吉威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威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