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3执保1548号
申请人:***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50号D座2门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86359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三被申请人,案号为(2019)津0105民初7743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津0105民初7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星名下银行存款共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因管辖权原因,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
申请人***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