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301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潘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