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与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24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祁伟。
被执行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祁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审判员  任 义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野
终结执行案件呈批表
收案
时间
2014年7月3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
案号
(2014)青执字第2355号
申请
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
请人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办
姚文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08825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2元,原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32元,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鉴定费98800元,原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
情况
及终
结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意见
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领导审批。
庭长
批示
局长
批示
院长
批示
终结执行案件讨论记录
时间:2014年12月31日9时
地点:执行一庭
参加人:姚文波、任义、李军
记录人:田野
讨论内容:
姚文波:今天我们对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问题进行讨论。首先由我介绍一下案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任义:现在既然有终结执行理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军:鉴于本案案情,我同意你们的意见。
姚文波:今天讨论到此,大家在笔录上签字。
讨论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律文书呈批表
(2014)青执字第2355号
院长
批示
局长
批示
庭长
批示
承办人
意见
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批示。
需说明
问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