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505号
原告: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滨海锦城综合楼东-1号。
法定代表人:常占广。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商龙生。
被告: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彩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