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900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张亚,男,199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永盛街四巷**,身份证号:130124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远,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598257520X。
法定代表人:何永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张亚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700元,期限为一年。原告张亚已撤诉,现原告张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