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900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远,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598257520X。
法定代表人:何永贞,负责人。
**与***、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877元,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52元,保全费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