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900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远,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598257520X。

法定代表人:何永贞,负责人。

**与***、河北**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877元,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52元,保全费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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