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催1号
申请人:南通唐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89395159C,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9号京扬数码城D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严飞,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唐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00100041/31255319、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南通唐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南通唐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唐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南通唐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