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6财保108号
申请人: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定建设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沛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东附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沛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北沛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行唐利丰村镇银行的存款2000元予以冻结。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两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孟常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