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691号

原告: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建设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纪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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