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

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7执协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屈家庄村(东山产业聚集区)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林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景泉小区2号楼。
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民裁字第124号裁决书,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176万元等费用。因执行标的数额低,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受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指定执行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中创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