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3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20日,四川省合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13000001151。
法定代表人陶旗,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恒科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5771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科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科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的银行存款29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