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2985号之一
原告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73元,由原告四川齐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法官助理  李竹君 书 记 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