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西卡建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81民初244号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原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西卡建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既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书记员  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