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12民初460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滨。
被告: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公智。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龙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海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仁璐
书 记 员 苏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