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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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民初66号
申请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公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
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纪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
人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申请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
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青
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内1900万元资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
公司为申请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
函担保,并在1900万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内资金19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记员 赵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