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12民初13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集团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120XN。
法定代表人:刘公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川,四川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石杰,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成,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雯,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石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37元,减半收取计37.185元。
审 判 长  刘舒霞
人民陪审员  吴秋基
人民陪审员  吴明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金 英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