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793968950X,住所: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12XN,,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14440462Q,,住所岳池县九龙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7,433元由减半收取3,716.5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