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豪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燊阳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512民初278号 原告:北海豪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南侧东海路东侧王府花园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BWKD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燊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天荒坪南路99号(安吉商会大厦)1幢2**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7BTW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集团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12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海豪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公司)与被告浙江燊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阳公司)、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燊阳公司、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燊阳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6969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96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 2 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公司对原告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于2020年4月签订了一份《广西川***48万吨/年优质钾肥项目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燊阳公司将广西川***48万吨/年优质钾肥项目门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被告燊阳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结算单》,确认截至2021年1月30日,原告已完成工程总款为2398001.41元,扣除已支付的615000元,被告燊阳公司尚欠工程款1713303.41元及质保金69698元。结算后被告燊阳公司仅于2021年2月7日支付30万元,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413303.41元及质保金69698元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一年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金。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办理结算,质保期已于2022年1月30日期满,被告燊阳公司按约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69698元。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方,应对被告燊阳公司所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在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21)桂0512民初567号的判决书上亦明确两被告的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豪美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燊阳公司、**公司的主体资格;2.《门窗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的合同关系;3.工程结算单,证明工程价款;4.银行客户回单,证明被告燊阳公司已付款情况;5.(2021)桂051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燊阳公司,被告**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 被告燊阳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豪美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3 经审理**:2020年4月29日,原告豪美公司与被告燊阳公司签订《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燊阳公司将广西川***48万吨/年优质钾肥项目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豪美公司,工程采取单价包干的形式,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调试、包验收合格等,工程承包内容包括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含百页、**、门、窗),幕墙的制作、安装,轻钢结构雨篷的设计、制作、安装等。该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成总工程款的85%,发包方审计结束后,支付完成总工程款的95%,剩余5%款项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2021年2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验收结算,确认工程质量保证金为69698元,被告燊阳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713303.41元。结算之后,原告向被告燊阳公司付款30万元,尚有工程款1413303.41元未付。原告为实现其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桂0512民初56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案外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将广西川***48万吨/年优质钾肥项目(一期)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将其中的门窗施工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被告燊阳公司,被告燊阳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该判决书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签订的《门窗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被告**公司未向被告燊阳公司付清工程款,遂判决由被告燊阳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330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公司在其欠付被告燊阳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燊阳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约定的一年保修期限已届满,但被告燊阳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69698元。 另**,本院作出的(2021)桂051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燊阳公司没有偿还能力,且被告**公司与被告燊阳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款仍未结算完毕,该判决确定的原告债权仍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4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被告**公司将案涉的门窗施工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被告燊阳公司,被告燊阳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燊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门窗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原告施工的门窗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单,确认了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因此,被告燊阳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燊阳公司于2021年2月2日验收结算,保修期从2021年2月2日起计算一年,至2022年2月1日期满。现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请求被告燊阳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69698元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燊阳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燊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以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被告燊阳公司与原告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被告燊阳公司应以69698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要求从2021年2月1日起计息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发包人欠付转包 5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违法分包人,其就案涉工程款仍未与被告燊阳公司结算完毕,被告**公司应在其欠付被告燊阳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被告燊阳公司尚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燊阳公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燊阳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豪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696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96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浙江燊阳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北海豪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海豪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71.22元,由被告浙江燊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