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恢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6271U。
法定代表人:游江,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新区工商所联建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02398G。
法定代表人:梁勇。
被执行人:合江县富惠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竹市街河咀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60261230Q。
法定代表人:杨传奎。
被执行人:梁勇,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富惠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合江县富惠港埠有限公司以抵押财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梁勇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债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兑现。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合江县富惠港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物,并进入资产处置程序。因该抵押资产存在水下工程,且暂无法就该部分进行评估,导致不能确定该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因此,该资产暂不具备资产处置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就该部分资产可在具备资产处置条件后恢复执行。就被执行人梁勇名下其他不动产,已设定抵押且由本院另案予以处置。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村社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主张债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川05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启海
审 判 员 胡 智
审 判 员 任卫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明孝
书 记 员 赵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