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02398G。
法定代表人:梁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梁勇,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22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应支付***借款本金7769700元并承担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127194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还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4458元,执行费328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未人报告了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勇名下位于合江县榕山镇的住房、商业服务房八处,上述房产均在合江农商行等设立抵押,且抵押权人已申请执行,资产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0522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智
审 判 员  周德勇
审 判 员  任卫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明孝
书 记 员  胡 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