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02398G。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新区工商联建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2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支付12135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川0522执2029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启海
审判员 胡卫智
审判员 任卫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薛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