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异76号

申请人: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60261230Q。

法定代表人:罗桂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62302398G。

法定代表人:梁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18)川0522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2019)川0522执1831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标快寄方存根等证据。

本院查明,***与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8)川0522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应给付***借款本金7769700元和2015年12月31日尚欠的利息127194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769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19年5月5日前给付***3000000元;余款于2019年10月5日前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未履行付款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川0522执1831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因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因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替***偿还债务,***与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前述已经生效的(2018)川0522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债权转让其中的5453220.94元给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享有,并由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就该转让债权对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于2020年10月22日分别向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该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的债权5453220.94元。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合江县国瑞港埠有限公司为***与四川省合江县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雪松

审 判 员 刘启海

审 判 员 唐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晓瑶

书 记 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