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5408号
原告: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九洲里花园二期7号楼300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安徽省***。
被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汇福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汀均,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王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1日,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