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

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5408号 原告: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九洲里花园二期7号楼300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安徽省***。 被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汇福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汀均,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王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1日,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坛区西城崇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