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342号
申请人: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BQQ986,住所沭阳县开发区慈溪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佳,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东方名都X室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2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东方名都X室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出租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