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279号
申请人: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BQQ986,住所沭阳县开发区慈溪路**。
法定代表人: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赛男,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3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红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