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8094号之一
原告: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侍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宏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