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1342号
原告:天津坤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幸福村北潮白河左堤路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业兴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三号路华云园19栋3门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105室内。
原告天津坤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业兴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坤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坤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不影响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坤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6元,减半收取9128元,由原告天津坤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树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璞
书记员邵虹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