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902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浙0902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144221.87元、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882959.33元以及二申请人名下价值合计173690989.5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021年2月9日,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第三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为解除保全提供第三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书,该保证书承诺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在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中被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以246718170.72元为限,且系不可撤销担保。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资产充盈,足以完全覆盖保全标的金额,其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已经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符合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二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担保充分有效,请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144221.87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解除对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882959.33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解除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浙石化新奥(舟山)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73690989.52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丽丽
代书记员 卢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