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执1878号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沙特分公司(OffshoreOilEngineeringCo.LtdKSABranch)与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HKIAC/A16145/A1614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向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沙特分公司(OffshoreOilEngineeringCo.LtdKSABranch)赔偿15,522,731美元。因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沙特分公司(OffshoreOilEngineeringCo.LtdKSABranch)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3,111.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60,610.6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呈交书面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执行和解金额为10,000,000美元,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3月15日前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和解金10,000,000美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560,610.68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卓青
审 判 员 王胜军
审 判 员 陆 俊
法官助理 孙垒垒
书 记 员 孙垒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