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3281号 原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5022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连江路东492号B座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3429884Y。 代表人:***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油股份公司)与被告***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债权总额6930562.58元,其中本金4994322.07元,逾期付款损失1936240.51元(逾期付款损失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员工外派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外派相应岗位人员,由被告支付工资及待遇,由原告代垫,被告按季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共计4994322.07元,逾期付款损失1936240.51元,合计6930562.58元。2021年,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财务经理**在询证函中回复:对原告和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账面欠款合计9435090.95元人民币(含暂估金额),并于2021年6月18日邮件回复称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欠款,但因被告目前处于休眠状态且账面资金不足,暂时不具备偿还欠款的条件,待后续条件具备再予偿还欠款。被告于2021年10月11日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6930562.58元。2022年1月19日,法院组织召开了***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于会上作了《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原告认为管理人对原告债权认定有误,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得到确认。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辩称,1、海油股份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无中止、中断事由,不再受法律保护。海油股份公司所依据的《员工外派服务协议》中4.1条已明确约定,首次付款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本案诉讼时效自2014年11月30日起算,然原告在2021年债权申报前从未向被告催要相关款项,同时被告也从未作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该部分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已无偿还该笔债权的法定义务。2、**系原告公司职工,其作出的不利于被告的答复不应对被告产生任何约束力。首先,**所进行的邮件及询证函的答复意见从未得到公司的认可及授权,且公司财务总监***明确表示拒绝在询证函文件签字,被告对**作出的答复均不予认可;其次,**派遣至被告处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一直在原告处,相关薪酬福利均由原告发放,原告系被告股东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其99%股份),应当认定其知晓被告公司权力架构及人员分工,明知**无权私自对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欠款作出决定,就原告与**之间来往邮件而言,原告并非善意相对人,故单凭原告职工**私自发送的邮件不能产生其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海油股份公司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海油股份公司与***公司签订员工外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海油股份公司以向***公司外派相应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工作的形式向***公司提供服务;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海油股份公司;外派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新劳动合同制员工住房补贴、社聘制员工住宿补贴、交通补贴、新劳动合同制员工疗养费、防暑降温费、驻外待遇按照海油股份公司相应标准计算,驻外补贴每月2400元,社会基本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保险管理费由海油股份公司代为缴纳,由***公司按季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中***公司联系人为**。 合同签订后,海油股份公司派遣***到***公司担任工程项目经理、派遣**到***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派遣***、**等17人到***任职,海油股份公司内部审批的备忘录及***公司的备忘录记载:派遣人员任职时间均自2014年3月11日开始,其中董滨、**、***、***、***任职至2015年5月31日止,陈好、和彬任职至2015年6月30日止,**任职至2015年7月31日止,**、***、***任职至2015年8月31日止,***任职至2015年9月30日止,***、***、***、***、***、***、张堃任职至2015年10月31日止。上述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2014年12月前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等由海油股份公司垫付,2014年12月起工资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海油股份公司垫付。 201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该公司将于2015年12月底开始采取休眠方案,休眠期间所有员工采取复员,不能复员员工解聘的方式处理;关于人员安排,***继续履行财务总监职责,自2015年7月起代行***公司总经理一职并代公司法人行使签字权,**继续履行财务经理职责,公司将继续给付相应薪酬至2015年底,2016年初复员回海工,从2016年起,继续履行财务部经理职责,但不再从***公司拿取报酬;关于资产,除非另有规定,***公司硬件、软件和其他资产将进行存储,以备2016年上半年重启之用。该会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2015年底,***公司即停止经营。 此后,应案外人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需要,该公司财务部人员多次向**发电子邮件索要***公司财务报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索要,***通过回复电子邮件予以提供,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记载其他应付款海油股份公司9435090.95元。2020年9月14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协助核实几组数据,其中一项为“合资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中,其他应付款余额10076304.73,其中对海工9435090.95,差额是外部单位吗;”**以电子邮件方式要求***答复,***以电子邮件回复,对该问题的答复是“差额主要包括:1预提的外籍员工最后几个月的社保和ITcost;2预提的休眠及注销成本(包含各年的审计费用等);3其他应付的个人所得税佣金返还”。 2021年4月14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向***、**发出电子邮件,该邮件的主题为“关于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对***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询证事宜”,附件为询证函,内容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欠4150784元。**在询证函上“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栏中注明: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22987号文件,***公司对海油公司和海油股份公司账面欠款合计9435090.95元(含暂估金额)。2021年6月18日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再次向***和**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公司偿还海油股份公司欠款5942603.31万元。**于当日回复邮件称,***公司同意偿还对海油股份公司和海油公司欠款,但因***公司目前处于休眠状态且账面资金不足,暂时不具备偿还欠款的条件,待后续条件具备再予偿还欠款。 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此后,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930562.58元。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对该结论有异议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油股份公司主张其垫付向***公司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的费用为4994322.07元,被告***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海油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支付工资的时间与上述人员在***公司任职时间不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本案中,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结果有异议,经法定程序,有权向本院提起诉讼确认破产债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债权数额的确定及上述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原告海油股份公司债权数额的确定,海油股份公司垫付的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费用,根据海油股份公司提交的备忘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本院认定上述费用为4086308.38元。对于上述本院认定费用的违约金,应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违约金应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的问题。因***公司于2015年底休眠,员工外派服务协议已不再履行,此时,上述协议中的债权均已确定且履行期届满,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海油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公司至2019年初自***公司取得的审计报告中记载有***公司应付海油股份公司的欠款,此时距***公司休眠已超过3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此后,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向**主张债权,**代表***公司承认尚欠海油股份公司欠款,因**系***公司的财务经理,且此前海油公司均通过**向***公司索要材料,故**向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承认欠款,具有使海油股份公司信任其系代表***公司表达意见的合理性,故**向海油公司承认欠款的行为应具有重新承认原债务的后果,诉讼时效应当自**承认时起重新计算,海油股份公司现向本院提起诉讼,尚在时效期间内,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成立的债权额为4086308.38元,被告应支付上述债权自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至2021年10月11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本金4086308.38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57元,由被告***海工(青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元,余款由原告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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