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7422号
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门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1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