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452号 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IMG7E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MA49CR2G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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