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2271号
原告:连云港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学凤、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鹏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良,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鹏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连云港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9元,减半收取8834.5元,由原告连云港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路遇
人民陪审员贺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