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初408号
反诉原告:***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983011792,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10345123,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交通路42号2幢2-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海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与被告***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鹏程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鹏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原告鹏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林公司给**程公司损失199.57万元;2.海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鹏程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新世纪商贸城1号楼的房屋发包给海林公司施工。施工完成后,鹏程公司将房屋租赁给案外人连云港沐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鑫公司)使用,因该房屋漏水,沐鑫公司诉至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8284号判决,鹏程公司给***公司维修费79.9万元,经济损失119.67万元。鹏程公司认为该损失是海林公司造成。
反诉被告海林公司辩称:1.海林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鹏程公司认为对海林公司享有债权应当先行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后出具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鹏程公司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而鹏程公司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直接起诉,程序不当。2.案涉工程于2015年8月18日交付给鹏程公司,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海林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鉴于案件事实在(2022)苏08民初408号判决书中进行了认定,本裁定书不再表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如鹏程公司认为海林公司应赔偿涉案工程导致的损失,该债务应当由鹏程公司先行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对申报结果有异议的,方可提出诉讼。本案中,鹏程公司反诉要求海林公司赔偿涉案工程产生的损失,因海林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鹏程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未向海林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鹏程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享有诉权,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至**程公司庭审中称,如果鹏程公司对海林公司享有债权,应当是由管理人向其发出债权申报书,而管理人未通知鹏程公司申报债权。对此,本院认为这属**程公司如何认识和对待其债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鹏程公司可自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380元,退还***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