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114号
原告:苏州斯旺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89074305A。
法定代表人: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恒,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新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产业集聚区田湖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D9UN2B。
法定代表人:顾赛帅。
原告苏州斯旺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新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苏州斯旺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斯旺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斯旺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苏州斯旺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宏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