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4民初846号
原告:秦皇岛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下寨乡下寨村102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347657909C。
法定代表人:赵春喜,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被告:**全,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金榭巴黎1号底商-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898291810。
负责人:王杨,经理。
原告秦皇岛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冀032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被告**全不服,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3民终346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秦皇岛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华
审 判 员 王海盈
人民陪审员 贺 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