璠华建设有限公司

璠华建设有限公司、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璠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5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二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璠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9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9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克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璠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春良
审判员  李立新
审判员  于 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