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财保115号之十一
申请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社区(木兰北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258458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城2号楼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9EQ3G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围场支行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围场支行账号13×××35的存款继续予以冻结,限额冻结38940000.00元(因其他账户同时冻结,如实际冻结款项超出38940000.00元,对超出部分将解除冻结)。冻结期限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